索 引 號:111423LL00100/2022-111433 | |
發文字號:呂政辦發〔2022〕59號 | 發布日期:2022年12月08日 |
發文機關: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關 鍵 字: |
標 題:關于印發呂梁市中心城區沒收違法建筑物處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 |
主題分類: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08日 |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呂梁市中心城區沒收違法建筑物處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離石區政府、方山縣政府,市直各相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中心城區違法建設項目處置有關安排部署,妥善處置依法沒收的建筑物,消除其違法狀態,現印發《呂梁市中心城區沒收違法建筑物處置辦法(試行)》,請認真遵照執行。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呂梁市中心城區沒收違法建筑物處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呂梁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提高國土空間規劃治理能力,遏制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妥善處置依法沒收的建筑物,消除其違法狀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呂梁市中心城區范圍內依法沒收違法建筑物的處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沒收的違法建筑物(以下簡稱沒收建筑物),是指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由執法機關進行查處并作出沒收行政處罰決定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條 沒收建筑物堅持依法從嚴處置、合理利用和房地一體化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沒收建筑物實行屬地管理,沒收建筑物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沒收建筑物的處置工作。區縣政府指定的接收單位(以下簡稱接收單位)負責處置工作的具體執行,負責辦理沒收建筑物接收、管理、處置等
相關手續。接收單位可由區縣政府依據實際情況指定。
處置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屬地財政預算。處置所得款項按照權屬上繳同級國庫。
第五條自沒收建筑物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沒收建筑物歸國家所有。
第二章移交程序和處置方式
第六條依法沒收的建筑物,執法機關作出沒收決定后,應當函告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應在收到執法機關文件后15日內指定接收單位并會同執法機關同步制定處置方案。
第七條 執法機關移交沒收建筑物時,執法機關、接收單位應共同進行現場勘察,留存影像資料及書面材料。書面材料為《非法財物移交書》,并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非法財物清單》《測繪報告》。執法機關應當在《沒收非法財物清單》上載明被罰對象、罰沒內容、罰沒物資、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沒收建筑物所在區縣(屬地)、違法用地面積、沒收建筑物建筑面積等信息。其中,沒收建筑物建筑面積應依據資質單位的測繪成果進行填報。
沒收建筑物所在區縣政府應當及時接收,并填寫《〈非法財物移交書〉送達回證》。
《非法財物移交書》由執法機關、財政部門、區縣政府共同簽署、蓋章并分別保管。
第八條 接收單位在接收移交的沒收建筑物后,應當實際控
制建筑物。違法當事人仍拒不騰退沒收建筑物的,接收單位告知其限期騰退。同時,區縣政府發出限期騰房通知書,對仍不按期騰房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移交工作完成后,區縣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房屋質量安全、消防安全的檢查、鑒定和整改,同時做好處置全過程安全穩定等工作。
第十條對沒收建筑物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置:
(一)不符合完善行政審批手續條件的,應堅持從嚴處置原則,由區縣政府責成沒收建筑物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予以拆除。
(二)符合完善行政審批手續條件的,由區縣政府確定具體完善手續方式后,相關部門為沒收建筑物提供審批服務。
第十一條沒收建筑物需要拆除的,實施拆除前,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應急預案。公安機關、屬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市政公用服務部門等單位配合做好拆除工作。
第三章完善手續方式
第十二條沒收建筑物需要完善手續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土地產權明晰、無權屬爭議;
(二)不影響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
規劃)實施;
(三)具備開發建設所需基礎設施配套等基本條件;
(四)房屋安全鑒定合格;
(五)符合消防安全及地質災害安全條件;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國有土地上的沒收建筑物,符合完善行政審批手續條件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按規定可以通過劃撥方式供地的,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可隨土地一并劃撥。地上建筑物價值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按規定應通過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供地的,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進行評估(不含土地使用權價值)確定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價值,連同其占用的土地一并作價供地。
第十四條集體土地上的沒收建筑物,符合完善行政審批手續條件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所占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的,其中完善用地手續時需辦理征收的,該違法用地建筑物不列入征收補償范圍,在辦結征收手續后的供地環節中,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處理;完善用地手續時作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無需辦理征收的,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可作價給該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價格按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違法用地建筑物進行評估(不含土地使用權價
值)確定。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行政相對人在沒收建筑物處置過程中,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區縣政府及執法機關負責沒收建筑物相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執法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及時、準確公開有關違法建筑物的沒收情況,區政府公開處置方式、公開處置程序、公開處置結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強沒收建筑物處置的財政、審計監督。
第四章附 則
第十八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機關或者沒收建筑物的違法主體不得作為沒收建筑物的接收單位。
第十九條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用期2年。
本文件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解讀鏈接:【圖解】市規自局關于《呂梁市中心城區沒收違法建筑物處置辦法(試行)》的解讀
政策咨詢:市規自局??綜合行政執法隊??8296700